近日,《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开始实行,由此将加快我省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个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程,对提高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明确了我省无障碍设施适用范围及相关建设经费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等,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同时,要求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对在建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把关;对已经建成但未按《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逐步改造,所需资金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
摘自《青海日报》2010.02.06 记者 张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