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