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通知》(建综函[2006]307号)已经下发,现对报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