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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发布时间:2021-01-3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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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