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
你司计司价格函〖1998〗101号关于对《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游览参观点价格秩序,促进游览参观点积极发挥社会公益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理由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维护和规范价格秩序,以充分体现绝大多数游览参观点的社会公益性,而不是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问题。国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旅游业只包括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和旅游公司等活动,不涉及接待活动中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的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主要功能是改善生态环境,为市民创造生态健全、优美舒适的活动场所,其主要功能体现在社会公益性上,而不是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旅游是一种经济行为,我们认为在体现社会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行业不宜过多的去强调旅游和经济问题。
二、建议将第三条中的“协助”改为“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理由是: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等设立门票是政府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制约手段,其门票主要目的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和适当限制游客量,同时弥补维护建设费用的不足,以促使游览参观点“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如果单独弱化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将不利于政府赋予的监督约束等管理职能的发挥,对游览参观点的管理也十分不利。为此,应由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管理。
三、建议删去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分级”字样。理由是:按照新一轮政府改革的有关要求,中央机关主要是抓行业的政策法规等行业宏观管理,尽量减少具体性的事务。对此,对游览参点的价格管理不宜管的过细,国家机关主要是抓《价格法》规定的“定价目录”中的参观点的价格管理,其他参观点的价格应由所在地参观点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