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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
发布时间:2021-01-1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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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引导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的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我司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9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朱乐 王建清

  电话:58933282

  传真:58934530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创新能力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科技管理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四类。科技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科技计划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并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开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的项目;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优先支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研究的项目。

  第九条 科研开发类项目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优先支持选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的推广技术,并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标准或满足现行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通过。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中,属于产业化平台的项目应以引导行业实现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的优势企业为载体,有相应的研发机构,研发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工程的实际应用。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发布的申报科技计划通知及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审查审核、推荐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其项目申报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确认后,返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